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3、劳动者必须参加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自愿参加。 4、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5、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