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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法规规定

发布日期:2011-05-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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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诊断的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 、110项职业病诊断标准、十大类115种法定职业病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诊断医师
(一)法定机构  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证》
(二)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具备的条件: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原则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四、职业病诊断的主要程序
(一)申请。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作业场所历年职业卫生监测资料;接尘者应提交系列X线胸片;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受理。
(三)现场调查取证。
(四)诊断。
(五)制发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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