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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三号)

发布日期:2020-01-27 17: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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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要求,现就做好餐饮服务及家庭就餐等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1.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暂停承办任何形式的集体聚餐活动。 

  2.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确需接待零星散客的,应对顾客进行问询提醒,进行体温监测,尽量安排在空间较大的场所分批分时就餐并注意控制人员密度。 

  3.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宣传引导教育,对于消费者取消订餐的,一律无条件全额退还订金。 

  4.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保持餐饮经营场所空气流通,每餐后开展餐饮经营场所日常清洁消毒。提供网络食品经营的第三方平台应对外送餐食的保温箱、物流车厢及物流周转用具每天清洁消毒,加强对送餐人员的监督管理。 

  5.严禁任何人携带宠物、活禽等进入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严禁现场圈养、宰杀活禽,严格按照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进行制作加工,保证菜品烧熟煮透。 

  6.希望广大市民群众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和组织群体性聚餐可能引起疫情扩散的危害性,支持配合防控工作,暂停任何形式的集体聚餐活动。同时,呼吁广大市民群众尽量减少或不参加探亲访友、家庭聚餐等活动,少外出、少聚集。 

  7.对违规组织群体性聚餐活动的举办者、承办者等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铜陵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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